先说一个小故事:
有一天,陈某人正在街上走着,忽然从我旁边冲过来一人把我手机给抢走了,然后我大呼“抓小偷啊,抓小偷啊!”我这一呼喊正好吸引了在不远处办案的警察叔叔,他们迅速出击,抓住了那个偷东西的家伙,并把我的手机还给了我。
在我对警察叔叔感激涕零之时,抢我手机的那位忽然疾呼:“我是这里的省长,你们不能抓我!”然后这人就被押走了。结果就是他不仅官位没保住,人还被抓了进去。
当然了,上面的这个故事肯定是我虚构的。可是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唐朝,结果可能就大不一样了。
因为,抢我手机的那人或许根本就不会受到处罚,而且就算是处罚,也肯定是很轻的处罚。
我想,你肯定会说:“什么?唐朝这么强盛的国家怎么会连这点法制思想都没有呢?你不会是在骗我们吧?当真以为我们没读过书?”
确实,但凡是上了个初中的同学都知道,唐朝可是中国历史上最为鼎盛的一个时期。“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佳话连我们现代人都难以企及。
然而,虽然唐朝确实强大,不过无论唐朝有多么强大,它也是封建社会,在法制上面对于封建贵族肯定是有“偏爱”的,而我们要说的,就是一个为了维护贵族阶级地位的封建制度——“官当制”。
所谓官当制就是为官之人犯罪之后,可以用官位来抵挡罪刑的制度。是不是听起来就觉得很奇妙?小脑瓜子嗡嗡的?不过也确实,这官当制在今人看来着实荒诞至极,不过在当时确实盛行一时,成了封建帝王维系统治,拉拢人心的关键工具。
关于官当制度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秦汉时期,不过那时的官当制度还不叫官当制度,而叫“爵当制”。
当年,商鞅为了激励战士奋勇杀敌,便以军功论爵位。简而言之,就是你在战场上杀了多少人,回到军营里面你就可以按照所杀“人头数”获得多高的爵位。(当然了,前提是你能活着回来,你要是直接在战场上嗝屁了,怎么给你封爵?)
获得爵位以后,你便拥有了贵族特权,商鞅变法时明文规定了:“爵自二级以上,有罪行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罪行则已。”也就是说,你的爵位越高,你的特权越多。不得不说,商鞅确实是一个十分了不起的法学家,而且这一制度也大大增强了秦军的战斗力,使变法之后的秦军几乎是战无不胜,攻无不克,成了让其他国家闻风丧胆的“虎狼之师”。
不过也由此可见,当官封爵对于人们的吸引力有多大。
鉴于这一制度所带来的统治优势,秦朝之后的汉朝也继续沿用了这一制度,直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南陈的《陈律》中才将爵当制改为官当制。此后的朝代,便将爵当制一律统称为“官当制”。
或许你就要问了:“那当官的人特权这么大,是不是可以胡作非为?要是他直接危害到了皇权,是不是也是可以减刑呢?”
这么说,不全对,也不全错。
大家可不要把古代帝王都想象成傻子,他们精明得跟狐狸似的。我们能够意识到的问题,他们肯定也能意识到。很快,皇帝们就发现“官当制”的缺陷,如果一味地靠降低或免除犯事官员的官位来抵罪,实在是难泄心头之恨,而且犯罪人员的存活对于自己的统治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于是,“重罪十条”的颁行就显得格外必要了。所谓重罪十条,最早发布在《北魏律》之中,其主要包括内容是给予侵犯皇权和破坏家庭伦理的犯罪行为重罚。
不过,重罪十条的最早颁布的时候并不是为了打击官员,而是为了打击《周礼》中的亲,姑,贤,能,功,贵,勤,宾这八类贵族的犯罪。到隋唐之后,重罪十条改名为十恶重惩,成了限制官僚贵族的一种措施。虽然名称上发生了一些改变,不过基本内容还是有关破坏皇权和家庭秩序的犯罪。
宋朝之后,官当制度就逐渐消失在了历史的车轮之中了。直到元朝,官当制度就已经被彻底废除,不再实行。
从本质上看,官当制度只是统治者用来维系统治,笼络人心的一种封建工具。通过对犯罪官员的特权维护,让官员感受到“皇恩浩荡”,从而更加努力地为朝政建设做贡献。而且这种制度也可以更好地激励百姓对官位的期盼,从而通过考试,步入仕途。“学而优则仕”这句话,是自古就流传下来的硬道理。
不过在当今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什么官职,官位有多大,一旦犯罪就会被“斩落马下”。所以,违法了还是要老老实实地承认服罪,以减刑才是王道,可不要想着“走关系”躲避法律责任。中国有句古话说得好:“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