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自驾游网友因随车携带生活用品,被交警以人货混装为由进行了扣押,引起网友热议。虽然交警对自驾游网友进行了批评教育予以放行,但这样的交警执法行为是否合理?
交警认为法律规定的货包含了物,也就是说法律条文中的货物是一个整体概念,货和物是不用区分的。事实是怎样的?
我们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货和物的相关规定要求: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从以上条文中,摩托车明确了载物的要求,载客汽车明确了载货的要求,说明货和物在法律规定中是有明确界定的。并不是货包含物,而物可以包含货。货具有商品属性,而物可以有商品属性,也可以有自用属性。
载客汽车不得载货是因为载客汽车不是按照载货车辆进行安全设计的,而物是可以装载的。一支笔、一盒烟、一瓶水、一身衣服等都是物,你总不能说开车时光身子吧?再说,载客汽车也配备了行李箱,说明载客汽车可以装载一定的物品,不会造成交通不安全。
小型客车的后排座椅是可以放倒的,目的是增加行李箱的体积,这个在车辆交通安全方面是已经考虑到了。物品放在这个空间是合理的、是能保障交通安全的。
在执法行动中,交通警察要考虑到交通安全条例的初衷和目的,而不能机械地、简单的、自以为是的去执行法律。法律是威严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而制定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应符合实际情况,对人民群众更要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