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与此同时,《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具体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以下情形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同时,法院还会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住房条件等因素来最终判决孩子的抚养权。
4、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按协议处理。
5、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处理,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因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离婚而消除。婚姻法规定,子女无论是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有抚养教育义务,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除此之外,《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