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期间
所谓担保期间,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第三人设立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后,就担保财产依法优先受偿的权利请求期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行使,逾期行使该权利的,法院不予保护。具体而言就是,签订借款合同后,约定的还款期限,在期限届满起算3年的借款诉讼时效,在此诉讼时效期间,请求就担保物优先受偿时,法院才予以支持。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第三人签订保证合同,在债务人逾期不还款时,依法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一)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依法就债务人财产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时,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起算,首先依据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在对债务人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送达时,才开始起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二)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保证相对于一般保证来说,没有先履行的抗辩权,待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请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抗辩权。
综上所述,抵押权是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因此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可以行使抵押权。对于保证合同而言,一般保证有先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抗辩权,而连带保证则没有。保证合同一般需要通过约定保证期间来起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或在终结裁定送达时,起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