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导语
环境污染责任险是责任险当中相对不那么热门的产品,在民生政保类版块里,它的存在感不像安全生产责任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那么强,但作为风险转嫁方式和民生保障机制,它又是一个不可惑缺的重要险种。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意义在哪?适合什么企业投保?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本期来帮你解除上面的困惑。
2环责险的基本概念
环责险,全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它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件后,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险。
环责险采取索赔发生制,什么是索赔发生制,当保单约定了追溯期时,即使污染事故不是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但是只要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被保险人都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比如保险期限是2020.1.1--2021.12.31,保单约定追溯期是2019.1.1--2019.12.31,在2019年的某天发生了污染事件,但是被污染的第三者农作物到了2020年才发现有损害,并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
3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什么是环责险的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场所内,因突发意外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带来污染损害,造成了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本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同时,对于第三者为排除或减轻污染损害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清理费用、施救费用、法律费用比如仲裁费、诉讼费也属于赔偿范围。
简单来说,环责险承担的是,由于突发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以及为防止污染扩散和减少损害发生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这里的突发意外事故,是构成保险责任的必要条件,如果不是突发的意外事故,就不属于保险责任,意外事故包括爆炸、设备故障造成有害气体、液体或重金属泄露而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这里的污染损害,是指固体、液体、气体、热态的刺激性物质(比如烟、蒸气、煤烟、浓烟、酸、碱、化学制品、医疗废物等)的释放、散布、泄漏、溢出,导致自然环境遭受污染的状态。
什么是清理费用?第三者为排除或减轻污染损害对其所属场所内的污染物进行调查、检验、检测、清除、处理、中和、控制而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比如清理现场发生的设备材料费、人工费等。
什么是施救费用?就是发生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快速控制污染物的扩散,以尽量减少损失、费用和责任所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
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害。比如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等。当然,企业可以通过《附加自然灾害责任保险条款》来承保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但地震、海啸、火山爆发等巨灾仍是除外责任。比如爆雨导致某化工企业的盐酸泄露,造成当地农民的鱼塘损失,根据近因原则,暴雨导致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
2、犯罪行为。投保企业构成污染环境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直接引发环境污染致使第三者遭受的损害。
3、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比如,被保险人故意采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直接导致的损害。
4、渐进式损失。比如,冶金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正常地、经常性地排出含有重金属污染物而产生的渐进式、感觉不明显的损失。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比如罚款、惩罚性赔偿等。
6、在保单追溯日以前就已经发生的意外事故或已经存在的污染损害。
7、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失,比如大气、土地、水域等生态环境的自然损失。由于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失无法归责,而且损失也难以衡量,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8、被保险人或它的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的财产损失。
9、需要相关环境监管部门验收而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场所或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10、精神损害赔偿。
11、间接损失。
举个例子,某冷藏箱制造公司,由于厂房内的液氮管路系统管帽脱落,导致液氨泄漏事故,造成相关人员伤亡,如果保险责任成立,那这个案子里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施救费用、清理费用,就属于赔偿范围。而被保险人员工的人身伤亡、精神损失费、行政罚款等就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4投保环责险的必要性降
《环境保护法》第52条提到,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但是,由于近年来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赔付范围比较窄,事故发生的风险概率也很小、整个市场的赔付率比较低,大部分企业为了经营利润或者由于经营压力,并没有对短期的污染行为给予过多重视,主动投保环责险的意愿并不强烈。
根据相关资料统计,2020年,环境污染责任险整个行业的市场保费规模不到5个亿。
哪些行业应该投保环责险?
投保环责险的行业可以很广泛,但往往聚焦在比较特定的行业里,包括石油化工、化工原料制造、蓄电池制造、皮革制造、重金属冶炼等行业,这些行业所在的企业经常投保环责险。
哪些企业应当投保环污险?
近日,江西南昌生态环境局约谈了当地环保问题企业,被约谈的其中一家企业是某热镀锌有限公司,当地综合执法局负责人通报了这家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同时,被约谈的企业负责人也作了表态,认为通报的问题事实存在,整改要求明晰,并签收了整改通知书。
根据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联合制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投保环污险。
主要包括:
1、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
2、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3、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
4、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
5、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所列物质并且达到或者超过临界量。
6、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函》所列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的产品。
7、从事铜、铅锌、镍钴、锡、锑冶炼,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皮革鞣制加工,电镀,或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氯乙烯、氯碱、乙醛、聚氨酯等。
8、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环境保护部会同保监会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
9、2005年以来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也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上面江西案例中被约谈的这家公司,就属于第七条里的“从事铜、铅锌、镍钴、锡、锑冶炼,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的范畴。
5环责险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保险公司的环责险,能有效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增加了预防环境危害的参与主体,通过风险分摊,能实现多方受益。首先,对于受害人来讲,能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及时恢复生产和生活。其次,对于投保企业来说,通过保险公司的介入,能转嫁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强化了企业的环保意识。出险后,保险公司的赔偿资金能及时重建和修复生产经营。第三,对于政府来讲,能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