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现金违法!
你是否在生活中遇到过以下场景:
在菜市场买菜因为没有零钱找回所以老板拒收现金?抑或在旅游景区小饭店柜台上贴着的“本店不收现金”的告示?又或者是在车站小超市收银台前收银员告诉你买东西只能微信和支付宝支付?
我想,这样的状况鲜活又频繁的出现在每个人生活中,但是现实中司空见惯的行为并不一定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不,中央人民银行刚刚发布2018年10号文,要求各地方整治拒收现金行为。伴随着支付宝等新型电子支付手段的普及化,社会理应适应科技的高速发展,接纳线上支付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的便利;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拒收现金”损害了法律赋予人民币的法定国家货币地位,属于违法行为。
从金融法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做了相同的规定。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因此基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视角,现金是人民币的主要表现形式,拒收现金的行为当然违法。规范市场支付环境,整治拒收现金行为,不仅有利于打造安全、高效、和谐的人民币流通环境,而且对鼓励多元化支付方式的和谐发展有所裨益。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自由选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己选择对商品和服务支付方式,作为经营者应该给予便利,而不能单方面损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整治拒收现金行为,同样是保护那些不习惯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群体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
但是应予注意的是,央行的政策指引是中性的,它并非厚此薄彼。而是因为“未来”未来,转型变革期的社会需要在包容未来的同时尊重传统,真正营造一个规范合理,符合不同群体、不同业态、不同地域多元需求的支付环境。
法条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
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餐饮、零售、交通运输等行业以及行政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现金收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以下统称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二、在接受现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选择权。经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协商一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无人销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且不具备收取现金条件的,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者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
整改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