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但这并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就算签署的章没有问题,仍然还需要确定签章的合同或者协议或者承诺等公司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就要看合同的内容了,是否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所以,只要签署文件的章为该公司所有,而且合同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管他签署的是合同专用章、还是财务专用章、还是公章还是法人章等等不同的章,其行为都代表了公司的意志,都是合法有效的行为。
最后只要是公司合法的印章,经过相关机构备案以后,对外都产生法律效力。
那么既然公司公章与公司合同专用章在合同签署的效力方面没有差异,那么为什么公司在公章之外,还另行刻制合同专用章呢?其实主要原因如下:
1、因为公司公章与公司合同专用章在使用与管理上存在区别。
第一、二者的管理部门不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法律部门,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二、用途范围及效力不同。公司合同专用章专用于合同的签订,其效力仅限于合同签订。公章则具有代表公司的功能,其效力除了合同的签订以外,还可涉及及于公司一切事务,如文件、通知及证明等,具有行政管理作用。
2、因为公司的合同工作具有常规性、专业性、使用合同专用章可以实现合同的专项管理,更好地控制合同风险。
因此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加盖合同专用章,可以使得合同生效经过法律部门人员的审查把关,能够有效防止合同不经法律审查就直接对外签订生效问题的出现,能够更好的建立和完善合同避险制度,严格把控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