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土地的,投标保证金可以超2%吗?即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土地,是否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1.《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但必须指出《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等的活动,不包括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土地等交易活动。
“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交易活动中的受让方及支付价款的一方。“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交易活动中的货物出让方或工程项目、服务的提供者。
《招标投标法释义》指出:《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是招标投标活动,即招标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吸引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并按规定程序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不仅包括本法列出必须进行招标的活动,而且包括必须招标以外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
具体而言,从采购对象上说,包括工程(建造、改建、拆除、修缮或翻新以及管线敷设、装饰装修等),货物(设备、材料、产品、电力等),服务(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维修、保险等)的招标采购,且不论采购金额或投资额的大小。
2.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活动中,虽然相关活动使用了“招标投标”的名称和竞价方式,但从法律关系的实质看,此类活动与招标投标法规范适用的“招标投标活动”存在重大不同。
首先,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活动中,政府相关部门虽然是名义上的“招标人”,但其实质身份是交易活动中的卖方而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买方;而参与此类活动的“投标人”,则是交易活动中的受让方而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卖方。
因此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活动中,招投标当事人的身份定位与招标投标法规范适用的“招标投标活动”恰好相反。
其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基本规则,是从报价最高的潜在竞争者中确定合同相对人。
最后,招投标的标的物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此类标的物在法律上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与招标投标法规范适用的工程项目、货物、服务等存在明显不同。土地出让是行政行为,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民事行为。
综上所述,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不受《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