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常接到被征收人这样的咨询:我的房屋就要被征收了,我到底能获得哪些补偿?的确,房屋征收活动涉及到公民最为宝贵的私有财产,被征收人最关注的就是能否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那么,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具体可以获得哪些补偿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房屋征收的补偿范围作出了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以下几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中包括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房屋占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一般来说,房屋本身价值包括房屋及与其主体结构有关的附属建筑物。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如果因为征收房屋产生的搬迁费用,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但要注意的是,这一部分的费用并不是针对所有的被征收人,比如临时安置费用是专门针对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临时安置住房或者临时安置补偿用于搬迁过渡期,只有在置换房屋正在支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在没有提供临时安置房屋的情况下,才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用。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停产停业的损失是在对房屋用途作出详细的分类之后,专门针对经营性用房的,比如商铺、商场、企业、厂矿等。对于停产停业损失的数额多少,需要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来确定。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明确列为房屋征收补偿的重要部分,将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被征收人的权益,减少征收对被征收人经营产生的影响。
除了以上几项之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方案是否包括以上几项,以及金额是否合理,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